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蒲谢顒訄猿终_的政治方向和學術導向,為加強科研管理,規范科研經費合理使用,激發我??萍紕撔禄盍?。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發辦〔2016〕50號)《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6〕73號)《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省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皖教科〔2017〕5號)《關于推進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的通知》(皖科政〔2019〕18號)《關于轉發科技部等六部門鼓勵科研項目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國科發資〔2020〕132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各部委、地方、行業等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以及學校作為合作單位參加的由其他單位牽頭申報的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按照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約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沒有明確經費使用要求和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學??蒲泄芾聿块T明確經費管理方式。
第三條 凡以合肥學院名義取得的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不論其經費來源渠道,均為學校收入,必須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 科研經費購買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納入學校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其使用和處置須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權限
第五條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實施學校、院部(研究院所、中心)、項目負責人三級管理和責任體制。
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長和分管校領導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
院部(研究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具體監管責任。院部要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為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進展,配合學校科研績效考核工作。
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和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六條 ??蒲?、財務、人事、資產、國際合作交流、監察、審計等部門對科研經費管理承擔監管責任。
科研管理部門:指導與審核項目組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協同財務部門對科研經費的統一核算和監督管理;協同有關部門行使科研經費的日常審核、管理職責;健全科研績效考核機制。
財務部門:主要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加強科研經費會計核算,規范科研經費使用;審查科研項目決算;協助項目負責人做好項目驗收檢查和結題審計工作。
人事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我校實際情況,結合科研人員科研實績,協同財務部門、科研管理部門合理安排科研績效經費。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貨物或服務的招標采購工作、對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國際合作交流部門:負責對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的審核、備案。
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審計工作,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定期對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督查或專項審計。
第三章 分配、預算和收支管理
第七條 經費入賬后,按入賬經費的5%作為項目管理費,其中3%作為學校項目管理費,2%作為院部項目管理費,其余95%作為項目組研究經費。學校相關項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費。
第八條 科研經費預算實施項目負責人、院部(研究院所、中心)、學校三級審批管理。學校財務部門應協同科研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文件的要求,從經費使用和項目管理的角度為科研經費預算編制提供建議和指導,嚴格審核經費預算,按有關規定進行報批和備案。
項目申請人應當根據項目研究開發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
第九條 科研經費預算包括來源預算和支出預算。
(一)來源預算一般包括專項經費來源和其他經費來源。
(二)支出預算一般包括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其中:
1.設備費:指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以及購建項目研發所必須的設施等發生的費用。鼓勵共享、試制、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2.材料費:指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實驗藥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倉儲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項目實施支付給外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以及校內單位測試需要支付的費用;校內測試化驗加工費的劃撥要附依據。
4.燃料動力費:指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的費用。
6.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出版費、圖書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資料查新費、論文查重費、文本印刷費及知識產權方面費用等。
7.勞務費: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參與項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財務助理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為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方式或者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等方式聘用的人員。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合肥學院聘用科研輔助人員暫行辦法》(院行政〔2016〕312號)《合肥學院人才租賃人員管理暫行辦法》(院行政〔2020〕89號)等規定執行。
8.專家咨詢費:專家咨詢費可向項目組以外專家發放(含本校的非項目組人員),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標準參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財教科[2017]128號)執行。
9.其他費用: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三)間接費用是指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為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第十條 預算編制:
(一)直接費用預算編制需提供編制說明和測算依據。其中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可以合并編制,且不超過直接費用10%(社科類項目不超過20%)的不需要提供測算依據。直接費用其他各項預算科目不設比例限制。
(二)間接費用預算編制及開支按照《合肥學院縱向科研項目間接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根據實際需要,經學校職能部門審核后,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可調劑使用。專家咨詢費可向項目組以外專家發放(含本校的非項目組人員)。
第十一條 預算調整。
競爭類縱向項目預算,按照項目發布單位的規定予以調整。
非競爭類縱向項目預算須在項目實施一年后至項目結題前半年內按規定完成,其他時間一律不予調整;研發周期18個月及以下項目預算不予調整。
根據實際需要,經學校職能部門審核后,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可調劑使用,兩者之和不予調增;設備費、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預算不予調增;間接經費預算不予調整。
第十二條 經費支出須符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報銷時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據外,必要時項目負責人應提供支出明細、合同(協議)及相關有效證明;各項費用的支付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支付;發放給個人的勞務性費用,應依法納稅,一律通過個人銀行卡發放,以零現金方式支付。
(一)項目組其他成員一次支出(或經手,下同)經費(含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績效支出等)5萬元以下,由項目負責人審批。
項目負責人(不含行政主要負責人)項目本人支出經費須經所在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下同)。
校直部門主要負責人項目本人支出由其業務所屬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或科研處處長審批(下同)。
二級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項目本人支出由科研處處長審批;人才項目由人事處處長審批(下同)。
(二)5萬元以上(含5萬元,下同)10萬元以下支出,由項目所在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和科研處處長審批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三)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支出,由項目所在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和科研處處長審批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再由計劃財務處處長審批后,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四)30萬元以上的支出,按權限逐級審批后,報校長審批。
(五)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績效支出等清單(發放校內教職工和我校在校學生,須每位接受對象簽字)須蓋項目所在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外撥經費實行審批審核制度。向合作(外協)單位轉撥經費時,項目負責人應提供項目合同書、預算批復書以及與合作(外協)單位簽訂的合同書或合作協議書,按照合同約定的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經院部、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辦理。
合作(外協)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應提供收款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資料;合作(外協)單位是公司、企業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資料。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嚴禁違規將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
嚴禁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嚴禁設立“小金
庫”。
第四章 決算與結余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根據項目執行進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減少經費的結存結余。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或合同要求及時辦理結題手續,在財務部門的協助下,做好財務審計、財務驗收等工作,并按規定編制財務決算。財務決算必須賬實相符,賬表一致。
第十六條 學校按計劃進行財政資金到期項目年度結題。
項目發布單位對結題項目結余經費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對沒有規定的(含前期已結題的項目),結題后第三年年底(2020年結題,第三年為2022年),理工類項目1萬元以上(社科類0.5萬以上)的結余經費,由學校統一收回統籌安排作為學校發展基金,由項目負責人以新項目形式重新申請用于項目后續研究的直接經費支出;理工類項目1萬元以下(社科類0.5萬以下)的結余經費,由學校直接收回。
未通過驗收、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或撤項終止的項目結余經費,按經費來源渠道由主管部門直接收回或由學校直接收回。
組織人事關系已調離學校的項目負責人,在研項目按相關規定進行變更,有結余經費的結題項目,負責人應變更為校內項目組成員(含在聘的兼職和客座教授),結余經費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院部、學??蒲泄芾聿块T和財務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自覺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學校審計部門根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可適時進行科研經費使用財務審計和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九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除認真整改外,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合肥學院縱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院行政〔2018〕167號)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部門新下達的文件不符,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計劃財務處、人事處負責解釋。
合肥學院
2021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