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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學院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人:  發布時間:2012-02-15   瀏覽次數:1562

院行政〔2011121

    為加強學院教育教學管理,維護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根據國家教育部20053月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管理模式

第一條  學院本科實行學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實施學分制培養方案、選課制、彈性學制等各項制度。學分制是一種以學分為計量單位衡量完成學業狀況的教學管理制度。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就可以畢業。

第二條  學院本科實行彈性學制。學生一般在4年內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各教學環節,達到畢業條件者準予畢業;也允許學生因特殊原因,申請提前或延期畢業。提前、延期畢業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提前、延期畢業的時間以學年為單位。實行彈性學制后,修業年限為37年。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本院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院規定的報到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的新生,應向所在系請假,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病假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院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到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院立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書面申請,所在系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下一學年開學前一周內持縣級以上醫院治療康復證明向所在系提出書面入學申請,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院規定的時間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學業修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分是用于計算學生學習量的一種計量單位。學習量包括課堂教學、實踐、輔導和學生自主學習等時間。每16課時(28學時學習量)計1學分。課程(模塊)學分以學期計算。各專業畢業總學分由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

第八條  課程(模塊)學習實行選課制,學生修讀所選課程(模塊)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該課程(模塊)的學分。學生應接受教師的指導,根據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選課規定進行選課,并按照所選定的課程(模塊)完成學習。未經選課參加考核的成績一律不予認可。 

第九條  為保證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學業,合理安排學習進程,每學期學生應修課程(模塊)一般不應少于20個學分,不高于40學分。

第十條  學生每學期修讀的課程(模塊),均需經過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獲得該課程(模塊)規定的學分,考核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考核結果載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一門課程(模塊)分兩個或兩個以上學期講授,原則上每個學期均應進行考核,記載成績和學分。

第十一條  課程(模塊)考核按照《合肥學院學業考核管理辦法》(修訂)執行,學分制采用平均學分績點和修讀課程(模塊)的總學分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指標,考核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系如下表.

 

 

 

 

成績(百分)

課程(模塊)績點

成績(五級)

課程(模塊)

績點

100-95

4.3

3.9

94.9-90

4.0

89.9-85

3.7

84.9-82

3.3

3.0

81.9-78

3.0

77.9-75

2.7

74.9-72

2.3

2.0

71.9-68

2.0

67.9-66

1.7

65.9-64

1.3

及格

1.2

63.9-60

1.0

60

0

不及格(補及)

0

平均績點=∑(課程(模塊)學分×課程(模塊)績點)÷∑課程(模塊)學分

第十二條 學生所選課程(模塊)若與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模塊)同名或教學大綱基本一致,且學分高于或等于本專業課程(模塊)學分,經所在系同意,可替代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對應課程(模塊)。

第十三條 學生經教務處同意,在安徽省應用型本科高校聯盟相關學校修讀的課程(模塊),所取得的成績和學分,可以記入本人成績冊。

第四章   重修、免修

第十四條 學生必修課程(模塊)和實踐(含實驗、畢業設計(論文))考核不及格,應進行重修。

第十五條 學生在允許的學習年限內,可申請重修,重修申請應在開課前辦理完畢。重修后的成績按實際(或最高)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累計平均學分績點為3.7以上(含3.7)的學生,通過自學確已掌握某門課程(模塊),可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請(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專業必修課(模塊)、實踐課除外)。申請免修的學生應在選修下一學期課程(模塊)的同時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本人自學該課程(模塊)的材料(如讀書筆記等),經所在系批準后,在開學第一周內參加免修考試,考試成績達到85分以上者予以免修,并記載成績和學分,成績記載時加注“免修”字樣。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院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如學生學習成績優秀,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或有特殊困難需要轉專業的,可以申請轉專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八條  學生在院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轉學:

1、學生學習成績優秀且確有某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

3、在校學習期間從學院入伍的學生退役、休學學生休學期滿復學,原所學專業停辦或停招。

4、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其年級沒有相同專業。

5、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無法繼續學業學習。

第十九條  學生轉專業手續,應在第二學期開學第一周內辦理,具體手續如下:

學生在本院范圍內轉專業,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轉專業申請表,所屬系簽署意見,確認轉專業理由正當,同意轉出;擬轉入系考核審查同意轉入,報教務處審批后,正式轉入新專業學習。

轉專業的學生應當按照轉入專業費用標準繳納學習費用,并修完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模塊),其學籍變動情況載入其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具體手續如下:

1、本院學生要求轉學,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所屬系簽署意見,同意轉出,經教務處審核,報分管院長批準后,向轉入學校發函商轉;接到擬轉入學校同意轉入回函,學院報安徽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正式辦理轉學離校手續。

2、外校學生要求轉入本院,教務處接到轉出學校商轉函后,征求擬轉入系意見,報分管院長批準后,向轉出學校回函同意轉入,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轉學入校手續。

申請轉入本院的學生,按教育廳相關規定辦理。在報送轉學材料時,應當出具經轉出學校教務處審核蓋章的學生登記表和在校學習成績表。因病轉學者還需提供學院指定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

學生轉學手續,一般在每學期末申請辦理,轉學的學生學籍變動情況載入其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要求轉入不同招生類別專業學習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實際入學年份計算,下同)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的。

5、應予退學的。

6、保留學籍、休學期間的學生。

7、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年限(含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學院規定的最長年限。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心理健康水平不佳無法繼續學業,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所在系確認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學籍:

1、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2、因其他原因,學生本人申請保留學籍的。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保留學籍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因病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一般不得超過兩年。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能參加選課,不能取得成績和學分。未取得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學業成績(指所有課程(模塊)期末考核成績)的學生,只能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

第二十五條  休學、保留學籍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辦法執行:

1、學生本人書面申請,填寫休學、保留學籍申請表(須附醫院診斷意見或其它必要的證明),由所在系主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

2、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3、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戶籍不變更,學院不對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當按時申請復學,復學時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因病休學或因心理原因休學的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到校,持縣級以上醫院治療康復證明向所屬系提出復學書面申請,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復查合格后,由所屬系主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核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2、因其他情況休學、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休學、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一個月內到校,持有關證明,向所屬系提出復學(重新入學)書面申請,由所屬系主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核準后,辦理復學(重新入學)手續。

3、復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相應的低年級學習。若原專業停辦或停招,編入相近專業低年級學習,并按編入專業年級的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4、學生休學、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重新入學)資格。

第七章  學業警示、編下與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一學期所選必修課程(模塊)和專業選修課程(模塊)經考核所取得的學分低于規定學分的二分之一,予以學業警示。由學生所在系向學生及家長發出書面學業警示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編入下一年級修讀(簡稱編下):

1、一年級累計取得的學分少于25學分。

2、二年級累計取得的學分少于65學分。

3、三年級累計取得的學分少于120學分。

4、申請編下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1、非特殊原因,學生在校學習時間超過規定修業年限的(不含服兵役)。

2、休學、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重新入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重新入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超過學院規定期限不報到或不注冊而又未辦理休學獲保留學籍手續的。

5、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屬系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材料,系教學委員會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本人申請退學的,由學生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材料(家長簽字),系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后報分管院長批準。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無法送達的寄往學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內公告,視為送達。同時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后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1、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應從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學生,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學滿一學年以上且學習期間成績考核合格的退學學生,學院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院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4、退學學生自退學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由學院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發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5、學院不負責解決學生退學后的安置問題。

第三十二條  開除學籍、退學、取消學籍和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下列方式執行:

1、學生對退學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3、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章  學習紀律

第三十四條  學生應當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模塊),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院規定的各項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生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講,不得遲到、早退,未經任課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教室。

第三十六條  考勤規定

1、上課考勤由各班班長(課程代表)負責,任課教師和學生所在系負責督促抽查。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應當事先向所屬系請假并報告任課教師。缺(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模塊)教學課時數三分之一或過程考核未通過的學生,不得參加課程(模塊)的課終考核。

2、學生請假兩天以內,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班主任或輔導員批準;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或輔導員簽署意見后報系領導批準;請假一周以上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或輔導員簽署意見,系領導批準后報教務處和學生處備案。以上審批手續的有關書面材料和批件留存學生所在系教學辦公室備查。

3、學生因病請假,須附醫院證明,請事假的學生須附有關證明。

4、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向系教學辦公室或批準人銷假。如假滿后不能回校學習,應按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

第三十七條  學生應持考試證件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項考核,遵守《合肥學院考場規則》。學生違反考核紀律的,由學院視其違紀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模塊)考核成績記為無效。無效成績以“0”分記載,并由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根據《合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九章  輔修、雙專業(學位)

第三十八條  輔修其它專業或者選修其它專業課程(模塊)是學院為適應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為地方培養具有交叉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復合型人才,增強畢業生在人才市場中的競爭力而設定的一種教育教學模式。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完成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學習任務的同時,可以根據學院有關規定,輔修校內其他專業(學位)或者選修校內其他專業課程(模塊)。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九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按照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修滿規定學分,并符合其他畢業條件,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各系應在每年六月底完成學生的畢業資格審查。學生畢業時,應對其進行全面鑒定,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內容,肯定成績,指出差距,明確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十條  取得本科畢業資格,符合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按《合肥學院學分制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審核授予。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在應畢業年份未達到畢業條件,可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結業后,在學院規定的最長年限內可以來院申請重修,由原所在系按照教務處要求,安排重修。結業生經重修后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條件的,按學院規定的時間換發畢業證書。換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三條 對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畢業時察看期未滿的不準畢業,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察看期滿憑工作單位或當地政府出示的書面鑒定材料,表明確已改正錯誤,表現良好,應當解除察看,按個人申請、所在系審查、教務處審批的程序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生應按入學時確定的學習類型和學習形式獲得學歷證書。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院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院予以追回并報安徽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條 畢業生、結業生應當按照學院規定的時間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91日起執行,2011級以前的學生仍按照學校原有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