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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合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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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2-27 瀏覽次數:987 |
關于印發《合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 通知 各系、院直各部門: 《合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已經院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合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合肥學院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合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效益,激勵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和規范學校科研經費管理,促進我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際、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科研經費包括縱向項目和橫向項目經費。縱向項目是指:政府的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或政府設立的科研項目管理機構批準立項的各類計劃基金項目,其經費來源性質屬于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橫向科技項目指企事業單位委托的科技開發、科技服務、科學研究等方面的項目,以及政府部門非科研項目管理部門下達的委托類科研項目。 第三條合肥學院的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均為學校收入,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單獨立項,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按照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四條科研經費購買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納入學校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其使用和處置須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管理體制與職責權限 第五條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實施學校、系部(研究院所、中心)、項目負責人三級管理和責任體制。 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長和分管校領導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 系部(研究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具體監管責任。系部要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為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進展,配合學校科研績效考核工作。 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責任。 第六條學校科研、財務、人事、資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科研經費管理承擔監管責任。 科研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學校各類科研項目申報立項、執行、結題等相關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與審核項目組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協同財務部門對科研經費的統一核算和監督管理;協同有關部門行使科研經費的日常審核、管理職責;健全科研績效考核機制。 財務部門:主要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加強科研經費會計核算,規范科研經費使用;審查科研項目決算;協助項目負責人做好項目驗收檢查和結題審計工作。 人事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我校實際情況,結合科研人員科研實績,協同財務部門、科研管理部門合理安排科研績效經費。 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對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監察、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對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審計工作。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定期對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督查或專項審計,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在其權限范圍內使用經費,確保科研經費合理使用。 第三章預算和收支管理 第七條科研經費預算實施項目負責人、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學校三級審批管理。學校財務部門應協同科研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文件的要求,從經費使用和項目管理的角度為科研經費預算編制提供建議和指導,嚴格審核經費預算,按有關規定進行報批和備案。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研究開發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直接費用的各項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間接費用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由學校統一編制。 縱向科研項目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并符合相關科研費用管理辦法規定調整范圍的,應按規定履行相關調整程序;橫向科研項目預算的調整按照合同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如涉及更改合同規定的,必須再經委托單位批準。 第九條科研經費支出預算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支出預算中直接費用各項支出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要堅持勤儉節約,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涉及政府采購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和程序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研發人員的人員經費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要考慮相關人員參與課題的全時工作及完成任務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勞務費支出范圍和標準;專家咨詢費應該按規定的標準據實編制。 涉及外撥經費的,必須充分論證并嚴格審核合作(外協)單位、參與人員和科研項目的相關性以及關聯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條科研項目經費到賬后,財務部門應及時發布經費到賬信息;科研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經費認領,確認經費性質,完善經費立項信息;財務部門根據審核確認后的信息進行經費立項和分配管理,并根據經費的來源性質出具相應的收款票據或收款證明材料,涉及到稅收事項的按稅收政策辦理,相關稅費從項目經費中列支。項目負責人所承擔科研項目的到賬經費歸屬于本人所在科研業績考核單位。 第十一條經費分配及管理。縱向項目經費轉入學校賬戶后,提取到位經費的4%作為學校科研管理費,1%用于系部科研管理,其余95%作為項目組研究經費。橫向項目經費轉入學校賬戶、扣除支付工程設備及外協費后,提取3%作為學校科研管理費,2%用于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科研經費分為直接經費和間接經費。縱向項目中有間接經費預算的按“間接費用”提取和分配;沒有間接經費預算的其他縱向項目和橫向項目按“科研管理費”提取和分配。 第十二條學校科研發展基金項目經費不提取科研管理費,不參與立項獎勵和到賬獎勵,配套資助經費只能用于項目研究直接費用支出。 第四章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科研經費的支出必須符合國家法規、制度和經費撥付機構的要求。縱向項目按計劃任務書中的經費預算執行,橫向項目按合同書中列示的經費預算支出,專款專用,合同書中無明確預算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或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消耗各種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發生的采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的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5、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在符合預算和有關文件規定下,據實列支,嚴格控制;項目實施中發生的這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 6、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收集、整理、打印復印、翻拍、翻譯費)、印刷費、數據采集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7、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系部應及時對每項科研項目勞務費支出情況進行公示。 8、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咨詢費、鑒定費、評審費等。專家咨詢費嚴格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支付給參與該項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9、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支出內容要與課題任務密切相關,如協作費、實驗室改造費、維修(護)費、相關稅費、培訓費、培養費等。支出內容不應與前述支出科目的支出內容重復列支。 第十五條間接費用是指責任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結合不同學科特點,自然科學項目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累進比例)核定,并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3%;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10%。 社會科學項目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累進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 第十六條經費支出須符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報銷時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據外,必要時項目負責人應提供支出明細、合同(協議)及相關有效證明;各項費用的支付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支付;發放給個人的勞務性費用,應依法納稅,一律通過個人銀行卡發放,以零現金方式支付。項目組其他人員經費一次支出0.5萬元以下,由項目負責人審批;項目負責人本人支出須經項目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一次性支出在0.5萬元以上(包括0.5萬元),由項目所在單位負責人初審,報分管校長審批;單位負責人是項目負責人的,其本人的開支費用須經科技處負責人審批。 第十七條外撥經費實行審批審核制度。向合作(外協)單位轉撥經費時,項目負責人應提供項目合同書、預算批復書以及與合作(外協)單位簽訂的合同書或合作協議書,按照合同約定的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經系部、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辦理。 合作(外協)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應提供收款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資料;合作(外協)單位是公司、企業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資料。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嚴禁違規將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嚴禁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五章決算與結余管理 第十八條項目負責人應加強經費預算執行的管理,根據項目執行進度合理安排支出。縱向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或合同要求辦理結題手續,在財務部門的協助下,做好財務審計、財務驗收等工作,并按規定編制財務決算。財務決算必須賬實相符,賬表一致。 第十九條學校各有關職能部門在校黨委、行政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部門在科研項目結題結賬及結余經費使用與管理中的職能如下: 1、科技處、服務地方與合作交流辦公室、各系部、平臺學術委員會等負責科研項目的結題管理; 2、財務處負責科研項目的結賬和結余經費的管理; 3、審計處負責對需要審計的科研項目結題結賬及結余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橫向項目委托合同到期后,項目負責人應到科研管理部門辦理項目結題手續。若項目需要延期結題,項目負責人應提前向所在單位提交延期結題申請,并經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條縱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可留作項目組開展相關項目的后續研究。科研項目下達部門、單位對結余經費沒有相關規定的,學校為結余經費的項目開立縱(橫)向科研結題項目續研預研經費戶,納入結余經費管理。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每年十月份下達已結題項目的有關信息通知,學校財務處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辦理結賬手續。 第二十一條項目未通過驗收和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課題結余經費需按原渠道退回的,項目負責人須及時、足額返還結余經費。 第二十二條結余經費主要用于與科研項目有關的續研或預研工作。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家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及其他等支出。 第二十三條縱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兩年內未使用完畢,學校財務部門每年一次(10月)將結余經費余額收回學校,作為學校的自主科研經費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科研項目已結題,負責人組織人事關系已調離學校,學校財務部門根據科研管理部門的通知,將結余經費余額收回學校,作為學校的自主科研經費統一管理。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項目負責人、系部、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自覺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學校審計部門根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將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納入年度財務審計和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除認真整改外,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已有關于科研經費管理條文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若與上級部門新下達的文件不符,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科技處、服務地方與合作交流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