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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學院學分制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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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1-31 瀏覽次數:2435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專業。 第二章 學士學位的授予 第三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2、在修業年限內,完成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學分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 3、學業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基本能力。 4、學位課程(模塊)平均績點達到2.0(含2.0)。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修業期滿時,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二)在校學習期間,受過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且未解除者。 (三)學位課程(模塊)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0者。 (四)在校期間有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行為者。 (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對已經達到畢業要求,但因第四條第三款而未獲得學位者,可在有效修業年限內,申請重新修讀相應課程后參加考試,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條 對畢業審核為結業的畢業生,可在有效修業年限內,向學生所在院(系)申請補修或重修相應課程,修讀合格并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三章 學士學位辦理程序 第七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學生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 (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生學位申請進行審核并公示,公示期滿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建議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決定授予學士學位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申請時間每年兩次,分別為每年的六月上旬和十二月上旬。 第九條 學生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后一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訴,由校學位辦作出復查結論,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處理。 第十條 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況,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自文件頒發之日起,面向所有在校生施行。其余條款自2017級本科生開始施行。本辦法由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解釋。 合肥學院 2017年8月2日 |